广西区全面调整白蚁防治工程收费标准
2014-05-22 20:56
点击数: 2282    作者:深圳市白蚁防治中心    
  • 广西区全面调整白蚁防治工程收费标准
  •     我区自1995年制定实施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以来,对促进我区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但随着国务院批准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,对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更环保、更规范的要求,致使白蚁防治成本逐年提高。为推进白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,确保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,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发布了《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桂价费〔2009〕437号),对房屋白蚁防治收费制定了新的标准,新标准于2009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。
        白蚁防治费是指白蚁防治机构在所辖区域内,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技术规程,对城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时收取的费用,其中包含人工费、材料费、管理费、15年回访复查、15年期间灭治费等。
        凡在我区城市范围内申请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,应向白蚁防治机构交纳白蚁防治费。
      广西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调整为:按合同项目建筑面积计算,10层以下(含10层、地下室)按2.4元/平方米收取;11层以上(含11层)按2元/平方米收取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质量包治期为15年,承包范围合同期内发生蚁害的,防治单位应无偿灭治。
    此次新的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出台的同时,还制定了一些机构收费的优惠政策: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敬老院、福利院,及政府举办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养老院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,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%收取;对九年义务教育学校(不含校办工厂、商店、职工住宅),白蚁防治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%收取;对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(含100万平方米)的城市房屋建筑项目,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90%收取;保障性住房(经济适用住房、廉租房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)以及政府开展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白蚁防治费,另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     此次白蚁防治收费标准调整,是继2006年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再次调整。通过调整,将进一步缓解近几年困扰我区白蚁防治行业的防治资金问题,同时也迎来了产业升级发展的机遇,给白蚁防治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,白蚁防治行业将步入持续健康的发展轨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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